【实践性合同指的是什么合同】在法律实践中,合同的分类方式多种多样,其中“实践性合同”是一个重要的概念。它与“诺成性合同”相对,主要区别在于合同是否需要交付标的物或完成特定行为才能成立。下面将对“实践性合同”进行简要总结,并通过表格形式清晰展示其特点。
一、
实践性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在当事人达成合意(即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还需实际交付标的物或完成特定行为,合同才正式成立并生效的合同类型。与之相对的是诺成性合同,后者仅需双方达成合意即可成立,无需交付标的物。
这类合同强调“实际履行”和“实物交付”的重要性,常见于民间借贷、保管合同、定金合同等情形中。在司法实践中,若未实际交付标的物,合同可能被视为未成立或无效,因此在签订此类合同时,当事人应特别注意交付环节的合规性。
二、实践性合同的特点对比表
| 特点 | 实践性合同 | 诺成性合同 |
| 合同成立条件 | 需要交付标的物或完成特定行为 | 仅需双方意思表示一致 |
| 是否强调交付 | 是 | 否 |
| 常见类型 | 借款合同(自然人之间)、保管合同、定金合同 | 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 |
| 法律效力 | 未交付则合同不成立或无效 | 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
| 司法实践中的认定 | 交付是合同成立的关键 | 合意是合同成立的核心 |
三、结语
实践性合同在民商事活动中具有特殊意义,尤其在涉及实物交付的交易中,当事人应充分认识到交付行为的重要性。了解其与诺成性合同的区别,有助于在实际操作中避免法律风险,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如需进一步了解具体类型的实践性合同,可结合相关法律条文进行深入分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