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52号】为保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的基本生活需要,维护其合法权益,国家于1981年发布了《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52号)。该文件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病请假期间的生活待遇进行了明确规范,具有较强的政策指导性和操作性。
以下是对该规定的主要内容进行总结,并以表格形式呈现,便于理解与查阅。
一、主要规定
1.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机关中正式编制的工作人员,包括公务员、事业单位职工等。
2. 病假定义
病假是指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医院证明需停止工作治疗或休养的时间。
3. 病假期间工资待遇
- 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工资照发;
- 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放;
- 病假超过六个月的,按基本工资的一定比例发放,具体比例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4. 医疗补助
对长期病休人员,单位应根据病情提供必要的医疗补助或协助办理医疗保险手续。
5. 病假期间的福利待遇
病假期间,工作人员仍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福利待遇,如住房补贴、交通补贴等。
6. 复职要求
病愈后应回原单位上班,若因健康原因无法继续工作的,可按相关规定办理退休或退职手续。
7. 执行时间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适用于全国各级国家机关。
二、病假期间生活待遇对照表
| 项目 | 内容说明 |
| 适用对象 | 国家机关正式编制工作人员(含公务员、事业单位职工) |
| 病假定义 | 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需停止工作治疗或休养 |
| 病假工资发放标准 | 2个月内工资照发;2个月以上按比例发放 |
| 医疗补助 | 提供必要医疗补助或协助办理医保 |
| 福利待遇 | 保留原有福利,如住房、交通补贴等 |
| 复职要求 | 病愈后应回原岗位工作,特殊情况可办理退休或退职 |
| 执行时间 | 自1981年发布之日起施行 |
三、总结
《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52号)是国家针对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保障的重要政策文件。通过明确病假期间的工资发放标准、医疗补助措施及复职要求,确保了工作人员在患病期间的基本生活和权益不受影响。该规定在当时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也为后续相关制度的完善提供了参考依据。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政策的调整,部分条款可能已有所变化,但其核心精神仍具有借鉴价值。


